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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二级教学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3-03-01 20: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配合院(系)二级管理责权利的落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院(系)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系)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下拨预算经费和依法多渠道筹集的经费(包括教学创收提成、科研经费提成等),合理编制院(系)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  院(系)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责任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院(系)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划块使用、责权结合”的财务管理责任制。即院(系)根据学校下拨经费,按学校规定的用途和学校各类经费分配办法统一资金的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财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所有重大财经问题和涉及大额资金的决策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院(系)的财务工作实行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制,按照行政及教学等经费由院长(主任)“一支笔”审批,党务及学生经费由学院党委书记“一支笔”审批。

第七条  院(系)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纪检委员、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财务管理小组,负责财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院(系)实行经费审批责任人、经费本保管人分离制度,即不得一人兼做此两项工作。经费使用中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违反财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建立健全院(系)党委书记、院长(主任)经济责任制及离任审计,对委托负责分项经费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院(系)预算是由学校可能下拨年度预算经费、上年结余经费和各类校拨提成经费等组成。其管理按以下内容进行:

1、预算年度开始前,院(系)依据财务处下达的当年预算定额和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编报年度预算支出计划。预算须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并将预算报学校财务处。

2、根据学校对院(系)的经费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凡是当年结余的经费,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弥补下年度经费的不足部分。

3、为保证年度预算使用经费的合理性和整体使用效果,院(系)由专人,每季度对不同条块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进行动态管理。每年九月底,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当年财务预算作适当调整。学校每年十月对院(系)经费进行预评估,使用不合理的要在下年度按其经费总额的20%扣除。

4、院(系)在各项财务收支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院(系)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或收支办法,应报学校计财处审核、备案,并接受计财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5、院(系)涉及收费活动的,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并在计财处办理收费手续后方能实行。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标准,并予以公布。严禁无依据收费。院(系)收费,由计财处使用合法票据统一办理收费手续。

6、院(系)年度经费的规划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用途的类型、功能进行分别管理。院(系)主要负责人对院(系)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院(系)其他人员作为审批人的,须经院(系)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经费审批、经办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7、对于不同指定报账人员经办本院(系)的经费收支手续。遵循“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院(系)财务开支的经办者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其经济内容的合法性负责任。

8、院(系)定期进行对账。对账内容包括:院(系)账与财务账的核对;院(系)资产账与实物的核对。对账后发现账账、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要求处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院(系)收入是院(系)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学校下拨的教学行政经费和教学、科研收入和其他学校下拨收入。

第十二条  院(系)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且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超前截留学院各项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四条  院(系)的支出主要包括:

1、人员支出:院(系)发放的岗位津贴,教师工作量酬金,加班、值班补助,教学、管理、科研奖励等,以及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等人员经费支出。

2、公用支出:院(系)在日常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活动中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教师进修费、出国费、引进人才、招待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等各项费用。

3、院(系)各项支出:学院为展开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学科建设,学生就业、活动,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专项支出。对于教学专项经费至少要保证90%以上用于专项项目。

以上开支的具体数额由党政联席会议事前讨论切块划定。

第十五条  院(系)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校院(系、部)管理体制改革财务实施细则》、《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及《招待费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费用开支必须具备经办人、验收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报账核销。

第十六条  院(系)应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于预算资金,由院(系)院长(主任)或党委书记按照《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审批,对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1万元及以上的财务开支,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院(系)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的书面报告。在预算年度结束时,院(系)财务管理小组应认真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与学校计财处核对后,编写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编写财务报告要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真实完整。财务报告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层次包括学校审计监督、学校监察和内部互相检查监督、院(系)务公开民主监督等。

第二十条  院(系)财务管理小组须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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