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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2013-10-30 11:51  

南昌工程学院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专项经费是学校预算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专项支出预算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根据《江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专项经费指年度预算安排的、除正常维持经费以外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其特征是属于发展性支出,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主要包括以下项目(见表):

经费项目

备注

一、教学科研片

 

教学设备费、图书设备费、教学质量工程专项费、科研专项

费、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建设费、教学科研团队建设专项费、

学生实习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兼课酬金。

 

二、行政片

 

教师培训费、人才引进费、外教经费、网络费、车辆维持费、行政设备费。

 

三、学生片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及困难补助,学校奖学金、学生贷款、

勤工助学及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费、

科技创新费、学生公寓经费、学生公寓设备费。

 

四、后勤片

 

水电费、车辆维持费、垃圾外运费、物业管理费、排污费、

电梯维保费、大型修缮费、绿化卫生费、社会化投资回报。

 

第二条  专项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的原则。次年的项目预算要提前组织论证,编入次年财务收支预算。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项目应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三)追踪问效原则。归口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对项目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  专项经费立项的申报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指新增加的需要列入次年财务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已经批准立项,需要跨年度执行并在次年追加预算的项目。

申报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新增项目从技术、项目成本、目标效益、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编制项目立项报告。

(一)每年12月份各申报部门须将本部门次年专项立项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无法归口管理的项目直接报计财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切块经费指标下达情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有关部门考察论证,制定次年的专项计划,并反馈计财处。计财处将其列入次年财务预算。

(二)学校立项的修购专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逐项落实采购计划或维修预算,并反馈计财处执行。

(三)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调整的项目,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1、申报部门编制立项报告。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修购项目)。

3、领导审批。2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校长审批,2至10万元以下项目报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项目申报部门即该项目的责任人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对该项目的完成、质量、效益和及时结算负责。

第四条  经审批立项的专项经费,计财处负责设专项核算,预算指标安排到位。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合同、协议付款。不得用于日常办公、招待等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防止搭车项目、任意变更用途、擅自提高标准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修购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人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归口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将以此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和安排次年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2万元以下修购项目的决算,计财处根据项目责任人  单位提供的施工单位决算书、审计意见、发票、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报告等进行决算。

(二)2万元以上修购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人单位需要根据立项报告编写项目完工报告。完工报告与决算材料一同送审决算。

第六条  购置项目的采购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学校收回并做统筹安排。修缮项目的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切块专项中子项目之间经分管校长批准可以相互调剂余缺,学校立项的专项子项目之间不可调剂余缺。项目完工后的节余经费学校收回统筹。

第七条  当年立项的项目,应于年内完成。确需跨年度执行的,应于每年11月份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计财处。计财处1 2月年终结账之前将确需跨年度完成的项目结转下年。

第八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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