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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2017-10-23 13:58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条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

2.审批学校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3.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学校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编制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编制和审议学校预算建议数以及年度预算调整建议。

第四条计财处(校级预算部门)和各学院、部、处(二级预算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

(一)计财处工作职责是:

    1.建立健全学校内部预算管理制度;

    2.组织校内预算编制、汇总工作,向校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预算编制基础材料;

    3.及时上报省级部门预算,下达校内预算;

    4.根据校内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实时控制预算执行情况;

5.完成预算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二)各学院、部、处工作职责是:

    1.根据本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科学编制本单位(部门)收入和专项支出预算;

2.根据计财处下达的财务预算,确定本单位(部门)专项项目预算明细并签订项目预算责任书;

3. 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及时向校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预算调整的方案;

4.教务处负责教学片经费预算的编制和预算定稿后的二次分配工作;

5. 学工处负责学生片经费预算的编制和预算定稿后的二次分配工作;

6.审计处配合计财处负责学校预算的审核工作;

7.积极配合审计处做好本部门专项项目预算的绩效审计。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六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遵循稳健的原则,对以往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列入预算。

第七条支出预算的编制要贯彻“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重点”的原则。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对于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而发生的专项支出应量力而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任务,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由校级预算和单位(部门)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核算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核算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4)经营收入:核算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核算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的收入。

(6)其他收入:核算学校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可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

(1)人员支出:是指学校在职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临时工人员及长期聘用人员支出等。

(2)商品和服务性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的公用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是指离退休人员经费、学生助学金、一般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住房改革支出等。

(4)专项支出:是在年度工作过程中,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支出计划。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采用“两上两下”,最后由校党委会审定批准后执行。具体过程如下:

一上:根据省财政对高校零基预算的编制要求和学校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计财处根据基本支出定额测算出各部门基本维持支出建议数,制定本年度预算编制建议,向二级预算编制部门下发通知。各预算责任部门根据预算定额建议数,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将本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报送计财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一下:计财处根据本年度财务收支的预计情况,通盘考虑计划年度增减因素,并深入到二级编制部门,进一步摸底核实,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平衡,将各部门专项预算提交学校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定,形成“一下”建议,下发各预算责任部门。

二上:各预算责任部门应按照“一下”的要求,并根据本年度预算建议数,分项目详细预计下年度的计划支出情况,编制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报送计财处。计财处综合汇总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提出综合财务预算的建议指标报学校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下:计财处根据学校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审议意见编制南昌工程学院综合财务预算(草案),报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发文执行。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急需追加的预算,由各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计财处汇总后报学校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再报党委会审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计财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校党委会批准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包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十四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十五条在校长领导下,计财处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各院、部、处应实行“一支笔”审批制,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各单位定额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类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调剂。

第十六条 计财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入账;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禁止“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计财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十七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对预算指标周密计划,精打细算,严格把关,对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超支使用,年度预算经费不结转下年。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实时控制,并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第十九条 计财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条计财处定期向学校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各学院、部、处的专门项目预算进行绩效审计。

第七章  预算分析

第二十三条 预算分析的主要内容:

    1.学校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学校各项制度及规定对经费预算的影响;

    3.学校外部环境变化对学校预算的影响;

    4.学校的办学效益、办学成本的趋势分析;

    5.影响预算完成的其他因素分析;

    6.解决预算执行偏差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预算分析按照职责分工,由计财处会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基础分析;计财处负责对预算的总体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撰写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预算年度自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院(部)及部门维持费管理办法

2.学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规定

 

 

 

 

 

 

附1:

院(部)及部门维持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财务开支的计划性,把有限的经费用于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 (部)维持费是按照学校当年学费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由教务处结合各院 (部)教学工作量分配给院(部)使用的经费;部门维持费是采取“基数+定额”的方式核定。

第三条  院 (部)及部门维持费是维持正常运转的基本财力保证,必须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经费使用的控制。

第四条  院 (部)及部门维持费开支范围:

1、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含教师备课用品)、书报杂志、日常印刷费等开支。

2、图书资料费:包括图书资料购置费、资料检索费、讲义印刷费等开支。

3、邮寄费:包括对外往来的信函、包裹、教材等物品的邮寄费开支。                                                                                             

4、电话通讯费:包括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开支。

5、交通费:包括校内用车、南昌市内公共汽车等交通的开支。

6、维修费:包括日常水电设施、门窗、办公设备等维修项目开支。

7、差旅费:用于参加各种会议、调研等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杂费等。

8、招生、就业宣传费:包括院(部)用于招生宣传、学生就业宣传方面的费用开支,如表格、材料印刷、差旅费等。

9、教师培训费:包括院(部)用于教师学习、培训、进修等方面的开支,如学习资料购置费、培训费、调研经费等。

10、设备购置费:包括院(部)用于改善办公条件、添置专业设备方面的开支。

11、其他:除上述项目以外,维持院(部)教学、行政办公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附2:

学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规定

 

一、项目立项

1、学校年度预算中明确了具体项目和金额的,不需要再单独申请立项,按学校党委会审定的年度预算执行。

2、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只明确了项目金额,未提出具体项目的,需按以下程序进行单独立项。

审 批 人

单笔金额

立   项   要   求

分管校领导

5万元以下

由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定

校  长

5万元—10万元

由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报校长审定。

校长办公会

1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500万元以下的设备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

由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党委会

200万元以上的一般项目、500万元以上的设备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

由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党委会审定。

3、学校机动经费

审 批 人

单笔金额

立   项   要   求

校  长

10万元以下

由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报校长审定。

校长办公会

10万元—200万元

由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党委会

200万元以上

由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党委会审定。

二、经费支出

1、部门维持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部门专项经费

审 批 人

单笔金额

审   批   要   求

部门负责人

2万元以下

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分管校领导

2万元—5万元

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

分管财务

副校长

5万元—10万元

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校长

10万元以上

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

3、学校机动经费

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

4、基本建设经费

审 批 人

单笔金额

审   批   要   求

部门负责人

2万元以下

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分管校领导

2万元—5万元

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

分管财务

副校长

5万元—10万元

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校长

10万元以上

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

 

 

5、设备及重大项目经费

项     目

审   批   要   求

工资性支出

学生人员支出

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审批。(含工资、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及学生奖、贷、助、补、减等常规性人员支出)

水电费

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

教学设备

科研设备

图书购置费

行政设备费

修  缮  费

2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元—5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5万元—10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10万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

社会化投资回报

根据双方协议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

6、科研经费

根据《江西省高校科研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和《南昌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执行,具体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中发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若项目牵涉到多个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是单位负责人的,其所发生的费用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7、对学校工作中紧急事项(或突发事项、重要事项),所需费用在年度预算经费中未作安排的,由职能部门提出报告,由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事后需按项目立项的相关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8、招待费(含出租车交通费)

各部门的招待费原则上在学校预算安排的招待费或调剂金中列支。若招待费不足,又确实是工作需要开支的招待费,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在部门创收的提成收入中列支。

三、经济合同签订流程

10万元以下:由牵头部门签署意见,再由参与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由总会计师签署意见,最后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定

10万元及以上:由牵头部门签署意见,再由参与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签署后,由总会计师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副校长签署意见,最后报校长审批。

经济合同签订人: 5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2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订,5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和20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项目由分管校领导、法定代表人签订。

四、事业服务资金结算

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务审核,再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由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签,最后报校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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